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简称商联会),英文译文是Guangdo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GCC)。
第二条 商联会的性质
(一)联合会是由本省流通领域各行业或专业性协会和从事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物流业和特种商业)及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流通业行业的联合组织。
(二)商联会是跨部门、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联会的宗旨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全面推进广东流通业的改革开放,加快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先导性支柱产业的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和文化大省,繁荣全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商联会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联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水荫路40号黄花金天大厦第九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联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流通企业坚持依法经营;
(二)总结推广流通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推进流通业现代化;
(三)反映会员和流通企业的呼声,维护会员和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流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展经济发展;
(五)组织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推进流通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行业素质;
(六)组织国内和国际的考察交流活动,推进流通领域多种形式的对外经贸合作;
(七)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帮助流通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八)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流通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九)组织流通企业开展行业自律,推进流通业信用体制建设;
(十)组织对全省流通业发展状况的宏观研究和专题调查,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七条 承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是国内依法成立的从事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是与流通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联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联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 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 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商联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商联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 商联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 获得商联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联合会工作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联会章程,执行商联会决议;
(二) 参加商联会组织的活动;
(三) 完成商联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商联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维护商联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商联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商联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商联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商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全省流通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支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四项之外的有关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并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商联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商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五)提出秘书长任免人选,经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授权的事务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商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商联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省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商联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联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联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1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联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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